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金募集与设立:对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基金设立过程的合规性。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该办法涵盖基金的募集、交易、投资管理等多个环节,强调遵循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时需审慎经营,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投资者权益。
1、投资、管理与托管各方必须通过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必备内容(第十七条)。基金财产通常由合法的基金托管人托管,除非合同另有安排(第十八条)。
2、基金从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3、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有特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第十条强调私募基金的募集必须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且单只基金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1、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取缔,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或托管业务,将被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给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5、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6、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必须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向证监会备案。
证券基金托管银行,即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必须具备多个特定条件。首先,托管银行的净资产与风险控制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其次,须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确保专业化管理。再者,托管银行应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确保专业性与合规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2、《银保监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管理进行规范。
3、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4、基金经理应该具备证券分析师资格证。基金经理一般要求具有金融相关专业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具备良好的数学基础和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功底,如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获得CFA证书,则将更具竞争力。
5、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它人员。
6、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