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3 浏览量:6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境内银行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在获得相关核准文件后,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 投资活动包括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购买股权等,相关资金的支付需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告计划。

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旨在推动和支持,同时确保其规范运作,以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并购、参股等方式,在海外设立或获取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第六条规定,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须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应提交包括投资资金来源在内的相关材料,如投资申请表、资金来源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核准文件、前期费用汇出的证明等。

境内机构从其境外直接投资中获得的利润,如需汇回中国境内,可以选择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进行结汇处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利润汇回或结汇手续前,必须审核一系列文件,包括外汇登记证、财务报表、利润处置决定和年检报告等,确保所有信息无误。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