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为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提升决策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中央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大楼项目需严格遵循特定管理规定。项目实行审批制,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步骤。
3、财政部门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的管理中,实施严格的预算控制,遵循先审核,后下达的原则。首先,他们会根据国务院的投资规划和贴息资金的使用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核,确保其符合预算管理流程的要求。
4、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号为财建[2005]355号。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4、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1、为有效管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确保预算约束和资金使用效率,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定以下暂行规定。前期工作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前的一系列步骤,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
2、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旨在有效管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经费,确保预算约束和资金使用效率。 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到开工前的一系列步骤,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涉及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和上报等。
3、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
4、现有的设计事业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开发新技术。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签订承包合同、费用包干的办法,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各种标准、规范、概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5、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借款和还款。前期工作项目,如用“拨改贷”投资的,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借款和还款。建设银行经过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前期工程项目,可以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6、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13项主要职责。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确保投资的有效使用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项目的立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2、为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提升决策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中央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大楼项目需严格遵循特定管理规定。项目实行审批制,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步骤。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5、最后,强化监督执法是《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了日常管理和监测调度,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对于打捆切块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管尤为严格,以维护投资秩序和提升法规执行力。《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效益,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