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依照现行《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总投资包干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研究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年度决算,参与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制定,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审批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所联系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上级、市本级和政府融资的资金,旨在规范所有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作。 项目分类广泛,包括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维修和改造项目,政府性融资的建设项目,如国债项目和以国有资产或使用权置换的项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一系列政府管理规定的通知,具体为抚州市市直机关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接待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市级政府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市级预备费管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等七项办法。
另外四项文件分别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抚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以及《抚州市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旨在规范政府项目资金运作,防止资金滥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市本级接待费规定、政府BT融资项目规范、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控制、市级预备费使用、专项资金统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等七项重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编号为抚府办发〔2012〕7号。
这七项管理办法包括《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抚州市市本级接待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四个涉及市级政府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预备费、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已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的审议,并得到了一致通过。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确保投资的有效使用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项目的立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提升决策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中央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大楼项目需严格遵循特定管理规定。项目实行审批制,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步骤。
不同的项目实施有不同的项目实施细则,需要依照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分析,但是所有的实施细则都是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能低于20%。这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此规定旨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主要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投资者按比例投入的资金。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2、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3、除已安排项目外,省财政不再安排或参与新的项目拼盘。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申请使用省财政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时,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行文程序对口行文,归口申报,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作详细说明。
4、第九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5、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聘请农民监督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