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浏览量:1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共九章,六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能够有效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为了规范这一试点工作的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金融风险,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近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维护投资者及各方权益,提升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种类。此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已获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范围、操作程序、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其中,明确了参与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如发起机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者等角色定位及其操作规范。 试点工作的规范 办法强调了在试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2、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3、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保护投资人权益,提升信贷资产流动性,并丰富金融市场产品,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制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目前无特定限制。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管理人不能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在债务人通知方面,ABS与ABN存在不同规定。ABS在操作实践中通常采取约定权利完善事件,在事件触发时才通知债务人的机制。而从法条依据上,两者存在差异。ABS规定依据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